天津市供暖不达标退费细则
天津市供暖不达标的退费细则如下:
1. 退费条件 :
在供热期内,如果用热户室内温度低于规定最低温度或合同约定温度,并且超过24小时未解决,供热单位应退还相应部位、相应天数、相应比例的供热采暖费。
2. 退费比例 :
低于标准温度2℃(含2℃)以内的,退还比例为10%;
低于标准温度2℃(不含2℃)-6℃(含6℃)之间的,退还比例为50%;
低于标准温度超过6℃的,退还比例为100%。
3. 特殊情况 :
如果在测温后24小时内温度达到标准,则不进行退费处理;
如果供热单位不提供测温服务、不提供测温仪表检定证书、不在测温记录单上签字、不给用热户留测温记录单等,视为检测温度不达标,供热单位应按100%比例退还供热采暖费。
4. 其他规定 :
居民用热户安装供热设施的卧室、起居室(厅)温度应当不低于18摄氏度;
如果供暖时间少于15天,可退回一个月的供暖费用;15-30天之间,可退回两个月的供暖费用;超过30天但不满足全天供暖的标准,可按照未供热时间折算进行退费;超过30天但多次出现供热故障,可根据实际影响情况进行退费。
以上信息根据2024年1月24日的发布信息整理得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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